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易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193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何朝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駿璧
法官王仁貴法官王麗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書記官劉美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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