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17號聲請人 游裕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公示催告。然查,該證券之發行公司「東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大安區,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可憑,該址應屬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