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279號聲請人 洪千惠 法定代理人 洪鎂黛 相對人即債務人合利太大飯店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錦龍
蔡家穎 即 蔡依儒
蔡岱儒
蔡品昱 即 蔡詣寬
洪子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合利太大飯店有限公司於民國91年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0元,清償日期不定期限,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新臺幣3,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債務人合利太大飯店有限公司迄今仍未清償,尚欠新臺幣3,0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戶籍謄本、公司變更登記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市北區水源段330-149511000分之3972臺中市北區水源段330-23611000分之397編號建號基地坐落--------------門牌號碼建築式樣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1362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主要用途:商業用主要建材:鋼筋混凝土造層數:10層七層:44.75合計:44.75全部臺中市○區○○路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