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53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530號原告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介岑 訴訟代理人 林欣屏 律師
李育錚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相陽企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