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527號原告 林淮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捷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抵押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83萬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萬86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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