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簡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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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簡字第273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   告  陳耀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
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而上開規定為簡易訴訟程序所準用,
同法第436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7
日以105年度潮簡字第273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
裁定業於同年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見本
院卷第19頁)。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
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潮州簡易庭查詢簡答表
3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0至24頁)。揆諸上開規定,其
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思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審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書記官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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