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上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四九一號
被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整理爭點結果之摘要書狀於本院,並逕自送達繕本予對造。
理由
一、按審判長於必要時,得定期間命當事人就整理爭點之結果提出摘要書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一第三項定有明文。為便於審理集中化,本案有命當事人提出整理爭點結果之摘要書狀之必要。爰命被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整理爭點結果之摘要書狀,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一第三項、第四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二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阮富枝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二日
書記官陶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