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度訴字第278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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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訴字第278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七八三號
原告甲○○被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右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台財訴字第○八九○○一一二八七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於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規定。又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所在地係在台中市,自應由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二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瓊文
法官梁力求法官黃清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
書記官楊子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