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370號聲請人 江定金 上列聲請人江定金因與相對人 楊登林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江定金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票號WG0000000至WG0000000)正本十七件。
二、請提出相對人楊登林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