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0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閻毅存上列受刑人因偽證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5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聲請意旨:受刑人閻毅存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裁判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
,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固有明文。惟如非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即無從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數罪,雖經裁判確定,惟附表編號
1判決確定日為民國94年12月12日,附表編號2犯罪日為96年5月7日,此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判決正本可憑。本件聲請不符前開規定,自應駁回。
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書記官莊何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