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91號上訴人 楊文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2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8,1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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