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一三八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被告甲○○竊盜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之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竊盜案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九日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五萬元,並繳納現金後,暫緩執行,即將被告予以釋放,茲以被告前開竊盜案件業已判刑確定,經依法再次傳拘皆未到案接受執行,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沒入保證金。
二、經核屬實,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夏一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