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一四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風化案件(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二九0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妨害風化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判決(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二九0號),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叄年確定。竟於緩刑期前,即民國八十七年八月間更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叄月(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一九號),並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朱光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自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