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一五0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六七一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六七一號),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二年,並於同年七月二十三日確定。惟渠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一年二月五日更犯毒品罪,經本院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一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已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鄭文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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