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字第189號
原告 張孟瑶
被告 邱財興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五日九時三十分在本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黃鷹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字第189號
原告 張孟瑶
被告 邱財興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五日九時三十分在本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