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12年度城軍簡字第4號刑事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城軍簡字第4號

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莊富翔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軍偵字第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莊富翔犯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賭博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賭博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4行之「7月」應更正為「6月」、證據並所犯法條二第7行之「111年7月」應更正為「111年6月」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現役軍人非戰時犯下列之罪者,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一、陸海空軍刑法第44條至第46條及第76條第1項。二、前款以外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現役軍人犯本法之罪後,喪失現役軍人身分者,仍適用本法處罰。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2項、陸海空軍刑法第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莊富翔於本案犯行時為現役軍人,其後雖已退伍,然依上開規定,仍應適用陸海空軍刑法處罰,且其在非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5條第1項前段之罪,應依刑事訴訟法追訴、審判,應先敘明。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5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被告基於單一賭博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內登入相同賭博網站,各舉動之獨立性薄弱,應視為數舉動之接續施行,為接續犯,應論以包括之一罪。又被告於110年7至8月間、111年6至9月間,於兩段可區隔之時間內為網路賭博,應認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予以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財物,竟於營區內利用手機上網登入賭博網站方式賭博財物,已助長社會投機僥倖風氣,危害社會善良風俗,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2項第2款,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依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9點,得僅引用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珉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陸海空軍刑法第75條第1項前段

在營區、艦艇或其他軍事處所、建築物賭博財物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軍偵字第4號

  被   告 莊富翔 男 2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00○00號

            居屏東縣○○鄉○○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陸海空軍刑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富翔於民國110年6月30日至111年11月30日期間服役於陸軍金門防衛指揮部金門守備大隊(於111年12月1日退伍),竟基於在營區賭博之犯意,分別於110年7月至8月間、111年7月至111年9月間,在營區寢室內,使用手機連結網際網路,以申請取得之帳號、密碼登入「FEIDA365」賭博網站(https://fid888.feida36588.com/),利用其儲值在該網站指定帳戶之賭金下注,於該網站上遊玩「百家樂」賭博遊戲,如贏得遊戲即可依設定賠率獲得點數,並兌換為新臺幣匯至賭客指定之帳戶,如賭輸則押注款項歸網站經營者所有,藉此具射倖性之方式與該網站經營者對賭、計算輸贏。

二、案經金門憲兵隊移送偵查。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莊富翔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 蘇延晧 於金門憲兵隊詢問時之證述相符,並有陸軍金門防衛指揮部金門守備大隊機械化步兵營111年12月6日 陸金治 和字第1110000881號函、陸軍金門防衛指揮部法紀調查結案報告、查證報告書、被告手機截圖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5條第1項之在營區賭博罪嫌。被告於前揭時間,多次以手機連結網際網路登入「FEIDA365」賭博網站賭博財物之行為,各係基於單一之賭博犯意,在相同之賭博網站,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內所為,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請論以接續犯。至被告分別於110年7月至8月間、111年7月至111年9月間,登入上開賭博網站賭博財物之行為,時間上得以區隔,應屬各別起意,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檢察官 陳沛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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