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17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17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川正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正雄 即老董牛肉細粉麵店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美金
一、債務人劉正雄即老董牛肉細粉麵店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劉正雄即老董牛肉細粉麵店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劉正雄即老董牛肉細粉麵店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劉美金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