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4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7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小包(毛重零點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移送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嗣經檢察官以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六0五一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因移送扣案安非他命一小包(毛重0.四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物品,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請求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小包(毛重0.四公克),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指之毒品,依同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本院認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