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187號聲請人 王盛發 相對人 黃逢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五年度存字第一二三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310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05年度全字第6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處分,曾提存新臺幣310萬元,並以本院105年度存字第123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及印鑑證明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假處分裁定、提存書等影本、同意書及印鑑證明等正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5年度存字第123號卷宗,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