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2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2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2421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蕭永宏 律師相對人 吳連華 相對人 吳喜娣 相對人宋 吳盡娣 相對人 吳連興 相對人 鍾吳盡美
之2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案外人 吳連火吳童貴娣吳作仁吳作義吳作禮 、吳安逢、 吳鍾貴金 、吳連火之長兄及相對人吳連華、吳喜娣、 宋吳盡娣 、吳連興、鍾吳盡美之原始除戶戶籍謄本。
二、被繼承人吳連火於住所地所屬法院聲報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備查資料。
三、吳連火之長兄、吳連華、吳喜娣、宋吳盡娣、吳連興、鍾吳盡美是否對被繼承人吳連火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書記官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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