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交易字第72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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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7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交易字第72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續字第1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與被告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卷附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可稽,依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賴麗容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