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83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孟儒 被上訴人即被告上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耀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181元,該裁定已於106年1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書記官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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