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6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605號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袁國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參仟陸佰參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5年11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34%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25,17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6年10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2.34%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74,01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㈢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8年5月2日向債權人借款,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04,44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㈣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編號

金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計算方式

1

125,172元

113年8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9.34%

113年9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2

74,014元

113年8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12.34%

113年9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3

104,449元

113年8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113年9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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