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844號
抗告人 唐惠諼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黃銘泉 間因109年度補字第2844號請求拆除違建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書記官范煥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844號
抗告人 唐惠諼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黃銘泉 間因109年度補字第2844號請求拆除違建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書記官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