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7號
法定代理人 蘇崇銘
訴訟代理人 林亞璇
法定代理人 徐聖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進駐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46萬6,8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4,5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書記官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