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7號

原告統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崇銘

訴訟代理人 林亞璇

曹世寧

魏良益

被告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聖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進駐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46萬6,8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4,5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書記官黃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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