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23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蕭翔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宏輝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釋明聲請人匯款予相對人新臺幣15萬元之證明文件(如匯款單、存摺明細等)。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23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蕭翔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宏輝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釋明聲請人匯款予相對人新臺幣15萬元之證明文件(如匯款單、存摺明細等)。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