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431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鴻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鴻章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4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上訴人原得分配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76,952元,本件上訴利益亦為3,776,9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6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繳納上訴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書記官賴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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