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4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鄭謝秀蓮 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82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代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