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81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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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8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813號聲請人 吳進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7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又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書記官劉冠伶┌──────────────────────────────┐│附表:107年度除字第81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民國)│(新臺幣)││├──┼───┼────┼──────┼─────┼─────┤│││ 國泰世華 │││││001│ 莊雅珍 │商業銀行│107年3月30日│52,550元│BP0000000││││世貿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