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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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家繼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辦理繼承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9號原告 周翠吟 訴訟代理人 曹志仁 律師被告 周成霖
周哲安 周宜寬 周宜諒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宗隆 律師複代理人 呂婉琦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辦理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2057號詐欺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此為民事訴訟法第183條所明定,此規定於家事事件亦有準用,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周成霖、周哲安、周宜寬、周宜諒提起偽造文書等刑事告訴,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057號詐欺等案件偵查中,此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簡列表在卷可考,而被告4人有無涉該等犯行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是兩造於民國107年7月31日言詞辯論時請求本院於上開刑事案件終結前,裁定本件訴訟程序,經核與首揭規定相符。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書記官王子方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 重家繼訴 字第 19 號裁定(107.08.02)[撤回]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 重家繼訴 字第 19 號裁定(108.12.18)[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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