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00號原告 林武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振興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美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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