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23號原告 張忠厚 訴訟代理人 樓嘉君 律師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69,400元(即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本金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2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8年度救字第86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原告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上述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書記官蔡昀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