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售屋分配價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64號原告 陳鄭碧珠 原告因請求給付售屋分配價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昭吟 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43號),惟被告陳昭吟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4,396元,應繳裁判費28,324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8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婷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書記官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