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消費借貸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96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原告因請求給付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詹昇棧 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456號),惟被告詹昇棧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790,49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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