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971號債權人 王韻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麗雪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陳報債權人及債務人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未遮蔽建物所有權人姓名)。
㈡請求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