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0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訴字第20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2074號上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賴國棟選任辯護人陳敬穆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國棟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七年三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賴國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核其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重罪,並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與羈押必要,於民國106年8月2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二次延長羈押。
二、茲因107年3月1日羈押期間將屆,經訊問被告,並由檢察官及辯護人表示意見後,以被告仍經本院判處罪刑在案,上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無從以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確保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107年3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黃潔茹法官陳明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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