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809號上訴人 蔡曾治
蔡佩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朱昭聰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書記官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