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74號聲請人 何朝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台安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74號聲請人 何朝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台安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