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勞保補償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13號原告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彥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顯間 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0,4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勞動法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書記官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