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東簡字第58號
原 告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5,126元,應繳納裁判費12,
20元,惟原告僅繳納訴訟費用1000元,經本院裁定命其補繳
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2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劉柏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95047臺東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陳敏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