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7年度宜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丙○○
      甲○○
被 上訴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參萬捌仟零捌拾肆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捌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李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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