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1年度六小調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小調字第342號

聲請人

即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代理人 楊豐隆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宋承勳 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6,826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6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足憑,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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