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1年度六簡調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調字第85號

聲請人

即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劉俊成 等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

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

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

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代位其債務人劉俊成分割其被繼承人之遺產,又請求分割公同共有物之訴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同意分割之公同共有人全體一同起訴,並以反對分割之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為共同被告,於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最高法院37年上字第7366號判例意旨參照),惟原告未提出本件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且未陳報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致本院無從確認是否以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起訴程式顯有欠缺,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6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具狀補正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應陳報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該裁定業已於111年6月17日送達予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按,然原告迄今仍未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等資料供本院核對被告之個人資料,且未陳報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致本院無從判定本件被告是否均具備當事人能力、當事人適格及真實住居所,本院亦無法為訴訟文書之送達,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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