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小字第151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1516號

原告昇利財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一權

訴訟代理人 陳尚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 藍銘焜藍銘城藍銘皇 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另應補正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俾利本院確認被告身分及送達,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書記官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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