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交簡附民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1號原告 蕭全發 被告 李承璟
元宏 工程行即 蔡綉昭 (統一編號: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195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除其中機車損失維修費用部分由本院另行判決駁回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其餘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張琇涵法官謝舒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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