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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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強制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7月19日,犯刑法第304條第
1項之強制罪,經本院於96年7月10日,以95年度訴字第82
5號(偵查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14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於96年8月9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