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80號原告國立雲林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欣業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五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欣怡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書記官林美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