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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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214號原告 康妙妃 被告 康躍龍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朴簡字第25號(原案號:110年度訴字第598號)家暴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康妙妃對本院111年度朴簡字第25號,被告康躍龍家暴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卓春慧
法官林家賢法官吳育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書記官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