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13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仁傑具保人蘇晟佑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5年度執聲沒字第181號、105年度執字第32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晟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蘇晟佑因被告即受刑人曾仁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之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000元後,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茲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即被告曾仁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0,000元後,由具保人蘇晟佑繳納保證金後釋放,有保證金繳款收據(見105年度執聲沒字第181號卷第7頁)在卷可稽。該案嗣經本院105年度原簡字第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執更字第3257號指揮執行時,被告曾仁傑經合法傳喚未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復經該署囑託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拘提被告曾仁傑,亦拘提無著,具保人經通知復未帶同被告曾仁傑到案接受執行等情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保證金繳款收據影本(刑字第00000000號)、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影本、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影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7月5日士檢朝執丁105執助793字第22879號函及所附之拘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105年6月27日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0531315300號函影本、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稽。被告曾仁傑迄仍未到案執行,足見確已逃匿,是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余欣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彥碩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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