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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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簡字第8號
原   告  張德成
被   告 華信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世謙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 律師
       李秉哲 律師
被   告  王顧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原告請求被告損害賠償,其於起訴狀內,雖記載被告之侵
權行為結果地為班機降落地台中市,而認侵權行為結果地為
台中等語。惟其於起訴狀內,既敘明係搭乘被告華信航空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編號AE1842號班機由香港飛往
臺中,因機上廣播大雨延誤,於飛機上等候時,被告王顧澤
就其質疑彼與其他服務員在開PARTY之事,至其座位旁撫摸
原告大腿,令原告不悅,經原告出聲喝止,被告王顧澤不但
未道歉,甚而表示「如果你不開心,可以去申訴我」等語,
因認被告王顧澤構成性騷擾,請求被告等連帶負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責任等情。核其起訴事實,侵權行為發生、結果地,
均係被告公司班機停留香港時在班機內發生,而所謂「性騷
擾」行為,亦於原告制止被告王顧澤時即結束,是侵權行為
之發生至結果地均在班機內發生,而該班機係屬我國浮動領
土,難認侵權行為結果發生於臺中市,縱認侵權行為結果延
至班機降落時,降落地亦為桃園市中正國際機場,亦有班機
起降詳細資料在卷可佐,亦非臺中市,而被告等主事務所或
住所地在臺北市松山區或信義區,有戶籍謄本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下在卷可證,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陳學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書記官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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